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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科研中心动物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13 文章来源: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护理学院科研中心动物房运行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福利与实验结果可靠性,维护生物安全与人员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护理学院科研中心动物房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处置、给药、取材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全程可追溯、动物福利优先(3R原则)”的原则;动物实验须按伦理审查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架构

动物房实行“科研中心统一管理 + 课题组负责制 + 使用人直接责任制”。

第五条 科研中心/动物房管理员职责

负责门禁权限、准入材料审核、预约审批与容量核准、区域协调、消毒与巡检、卫生督导、台账与档案管理、违规处理与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课题组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

对本课题组人员安全、合规操作、动物福利、废弃物处置与管理责任落实负第一责任。

第七条 使用人(直接责任人)职责

对当次实验全过程规范操作、卫生清理、动物异常报告及安全风险控制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人员准入与门禁管理

第八条 准入条件与材料递交

进入动物房前须完成动物伦理、生物安全与规范操作等培训;所有进入人员须按要求递交动物房准入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门禁管理

动物房实行门禁权限管理,门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代刷或带领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四章 预约、容量与使用时段管理

第十条 预约与容量核准

课题组须提前一周递交动物房准入相关材料,由科研中心统一审核、审批并协调;严格控制同时在场人员与动物数量,不得超过安全承载上限。

第十 使用时段与区域管理

实验须在审批通过的周期与指定区域内进行;使用时间与区域须与审批信息一致,需延期或调整须重新报批。

第五章 实验动物准入、饲养与动物福利

第十二条 动物来源与合格证明

实验动物须来自合规单位并具备有效合格证明;严禁来源不明动物入室。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与分区管理

新引入动物须按规定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不符合微生物等级要求的动物不得进入核心饲养/实验区域。

第十四条 实名饲养与对应管理

实行实名饲养:饲养动物信息须与相关材料信息一一对应;严禁匿名饲养、违规转借、混用或私自调笼。

第十五条 动物福利与人道处置

严禁戏弄、虐待动物;实验终点与处置须符合伦理要求;实验结束后动物须按规定及时移出或处置。

第六章 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十六条 通用防护与行为规范

进入动物房须按要求穿戴专用工作服/实验服及必要防护用品;禁止饮食、吸烟、喧哗;保持环境整洁,离开前检查水电火源等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肿瘤相关与抗肿瘤药物操作

涉及抗肿瘤药物、肿瘤取材等操作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专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废弃物按感染性医疗垃圾严格;相关动物须按规定集中安置,不得与非肿瘤实验动物混放;进入人员须按管理要求完成相应安全告知/材料递交。

第十八条 逃逸与交叉污染防控

操作中须防止动物逃逸与交叉污染;一旦发生逃逸、疑似污染或暴露事件,应立即报告并按流程处置。

第七章 环境卫生、消毒与笼具管理

第十九条 值日制度与日常清洁

动物房实行值日制度进入人员应遵守卫生规范。实验结束必须及时清理台面、地面散落垫料/饲料与相关区域卫生,并将物品归位。

第二十条 垫料更换与环境清洁

各课题组鼠笼每周固定时间更换垫料;更换垫料时须同步擦拭所在货架并清理地面垫料,助管随机抽查实验结束后所有垃圾原则上由实验者自行带出动物房外并分类投放使用过针头、刀片等锐器必须投入耐刺利器盒实验废液、垫料等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消毒与通风

动物房按计划定期消毒并保持通风,由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并执行。

第八章 设备设施与物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管理

动物房设备设施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与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报管理人员处理;严禁擅自更改动物房关键运行条件(如环境控制相关设置)。

第二十三条 耗材与物品管理

实验所需耗材及试剂原则上由课题组/实验者自行准备并妥善管理,不得动用他人物品;动物房公共物品使用后须归位科研中心仓库禁止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及剧毒化学品所有试剂须按规定存放于专用防爆柜或通风试剂柜中。

第九章 动物尸体与组织处置

第二十四条 动物尸体与组织处置

动物尸体须密封包装并登记,存放于指定位置,由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私自处置或随意丢弃。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人员伤害与暴露处置

发生动物咬伤/抓伤、锐器伤或疑似暴露事件,应立即按规范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负责人,必要时就医。

第二十六条 动物异常与突发事件

发现动物异常死亡、疑似疫病或群体异常等情况,应立即隔离、报告并配合启动相应处置流程。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机制

科研中心对动物房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所有人员须配合检查,鼓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规分级与处理(可并罚)

轻度违规:口头警告、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清洁、未按规定归位等)。

中度违规: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使用权限(如门禁违规、违反审批周期/区域管理、私自动用他人实验物品等)。

严重违规:取消使用资格并上报学院/学校(如带未授权人员进入、造成重大生物安全风险、严重损害动物福利、违规处置尸体/废弃物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承担

动物房内发生的人身伤害、动物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按“导师第一责任人 + 使用人直接责任人”原则认定与追责;未履职者按学院/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施行与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护理学院科研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350号 (少荃湖校区)

电话:0551-68129269,6812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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