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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行为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6.04.13 文章来源: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动物行为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确保实验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维护实验室生物安全及人员健康,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本实验室内从事或涉及实验动物的饲养、行为实验、观察、处置及相关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学生、技术人员及访客。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准入与培训

1. 资格要求:所有实验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实验室组织的理论和操作培训,掌握动物伦理、基础操作、应急预案等知识后方可准入。

2. 门禁管理:实验室实行门禁权限管理。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严禁私借门禁卡或带领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四条 行为规范

1. 个人防护与卫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专用工作服,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进食、吸烟。

2. 设施保护:严禁实验人员擅自更改实验室空调、照明、时序控制开关及仪器设备的固定参数和硬件设置。

第三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五条 来源与质量控制

1. 动物来源:所有实验动物必须从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合格单位购买,并随附有效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2. 检疫与准入:所有新引入动物必须经过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不符合微生物等级要求的动物严禁进入行为实验室核心区域。

第六条 动物福利与伦理

1. 伦理原则:必须遵循“减少、替代、优化”(3R)原则。所有动物实验方案必须事先通过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IACUC)的伦理审查。

2. 善待动物:必须爱护实验动物,禁止戏弄、虐待或采取非人道的处置方式。

3. 实验终点与安乐死:实验结束后应及时移出动物。确需处死动物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安乐死指南》(GB/T 39760)的安乐死方法。

第四章 实验室运行与操作

第七条 预约与使用制度

1. 预约制:使用实验室、仪器及需提前预约,未经预约严禁使用。

2. 使用纪律:需严格按照预约时段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台面、仪器及动物排泄物,并进行消毒。

第八条 物品与仪器管理

1. 仪器使用:使用仪器前需接受培训。操作时应爱护设备,实验结束后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发现故障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管理人员,严禁自行拆卸维修。

第九条 数据与记录

1. 实验记录:所有实验操作、动物状态观察、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实验卡片应标明课题名称、动物信息、实验者及日期。

2. 数据管理:实验产生的电子数据需及时备份。严禁在实验室公用计算机上私自安装软件。

第五章 生物安全与应急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1. 防止逃逸与污染:应小心操作,防止动物逃逸。一旦发现逃逸动物,须立即处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2. 病原与有害物管理: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或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动物实验,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该类物质的特殊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废弃物处理

1. 分类处理: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器官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存放于指定冰柜,交由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器官随意丢弃或流入市场。

2. 利器与废液: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耐刺的利器盒内。实验废液、垫料等废弃物需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1. 动物疫情: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异常死亡时,须立即隔离,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人员伤害:发生动物咬伤、抓伤或锐器刺伤时,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用流水冲洗消毒,报告负责人并就医。实验室应配备急救药箱并定期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

实验室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所有人员均有义务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 轻度违规:口头警告、责令整改。

· 中度违规: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权限(1-3个月)。

· 严重违规:取消实验室使用权限、上报所在单位。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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